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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我国民法典之法定继承

时间:2022-04-25 17:28:26

  随着个人和家庭积累的财产持续增加,

  因继承引起的纠纷愈来愈多。

  继承纠纷能否得到妥善处理,

  关系到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

  家庭关系能否维持稳定。

  今天,小法桐就带你走进

  民法典中的法定继承制度。

  一、法定继承制度概述

  1、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2、法定继承处于民法典何位置?

  第六编 继承编 第二章 法定继承

  3、何种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而非遗嘱继承?

  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时,法律根据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近亲属关系,推定被继承人生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由全体继承人按照近亲属亲等的近远、一般均等分配的方法进行继承。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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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代位继承与遗产分割

  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或本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案例分析

  Analysis

  【案情介绍】

  北京的叶爷爷和李奶奶育有三个子女,长女叶涵、长子叶浩、次子叶泽。叶浩于早年间便不幸身故,只余叶涵与叶泽陪伴左右。

  叶泽在二十多岁时与杨倩结了婚,组建了自己幸福的家庭,杨倩生下了两人的儿子叶潇然。

  1999年12月27日,叶泽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叶泽购买该房产开发公司的相关房屋。此外,叶泽夫妻还共同购买了一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的房屋,并登记在了叶泽的名下。

  不幸的是,2009年11月12日,叶泽突然离世。而李奶奶和叶爷爷则分别于2001年1月11日、2016年9月12日因病身故。

  叶爷爷身故后,叶涵与弟妹杨倩和侄子叶潇然因叶爷爷继承叶泽的遗产现如何分割产生纠纷。

  案件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件,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解析】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转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代位继承”)。

  该案中,被继承人叶泽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系叶泽与杨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叶泽与杨倩应各占上述合同项下权益的二分之一,叶泽享有的上述合同项下权益份额属遗产范畴,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律师,深圳律师

  叶泽名下位于北京市崇文区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叶泽所有的份额属遗产范畴,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开始后,杨倩、叶潇然及叶爷爷属叶泽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共同继承叶泽遗产份额。叶爷爷于叶泽的遗产分割前死亡,叶爷爷从叶泽处取得的遗产份额应由其继承人继承。鉴于叶泽先于叶爷爷死亡,故叶潇然作为叶泽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综上,叶涵应继承诉争合同权益及诉争房产的十二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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