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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优秀案件”西峡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上榜

时间:2022-04-25 18:38:29

  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刘某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杜某生(已故)生育二子,长子杜某成,次子为第三人杜某鹏。1988年3月,杜某生一家获批一处宅基地建成四间平房。1993年12月,王某带着女儿刘某与杜某成结婚,居住在该争议房产。2014年起,杜某成、王某夫妇分居,杜某成住案涉房屋西边两间,王某住东边两间。2017年3月,杜某成由家族兄弟代笔书写一份《遗嘱书》,约定自己由侄女杜某赡养,王某由刘某赡养,如两人故去,四间平房由杜某、刘某二人平分。若刘某未尽赡养义务,则由侄女杜某承担赡养各项义务和责任,财产、房屋全由杜某继承。

  2018年1月,杜某成因病住院,刘某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同年2月,杜某成去世,王某出资置办酒席、购买丧葬用品,并收取礼钱。杜某支付部分丧葬费用。2018年4月,王某欲扒掉争议房屋时遭杜某家人持《遗嘱书》阻拦。后杜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西边两间房屋及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遗嘱书》的性质、效力及如何平衡受遗赠人与赡养义务人之间的矛盾问题。

  (一)《遗嘱书》性质及效力

  该遗嘱书主要约定杜某承担杜某成生养死葬的扶养义务,杜某成去世后房产两间归杜某所有,名为“遗嘱”实为“遗赠扶养协议”。由于在协议中,杜某成对王某的房屋附条件进行了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王某授权和追认,其处分行为无效。针对被告提出的代书遗嘱无遗嘱制作全程录音录像资料、代书遗嘱无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认定该遗赠抚养协议除涉及处分王某房屋部分外合法有效。

  (二)赡养义务人在承担赡养、扶助义务情形下,遗赠扶养人能否按照约定主张权利?

  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王某、刘某履行了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法定的赡养扶助义务与遗赠扶养人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并不相悖。根据遗赠扶养人杜某履行协议情况及法定继承人王某、刘某支付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情况,酌定由遗赠扶养人对法定继承人进行合理补偿。

  裁判结果

  2021年9月9日,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杜某成生前所有四间平房中西边的两间房屋归原告杜某所有;原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被告王某、刘某30000元;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遗赠扶养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遗赠扶养人有权依据遗赠抚养协议取得两间房屋所有权。但是,在遗赠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与赡养人履行部分赡养义务情形并存时,如何平衡双方利益关系,对社会风尚产生良好导向作用,是妥善处理本案的关键考量。

  本案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根据遗赠扶养人履行协议情况及法定继承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用情况,酌定遗赠扶养人对法定继承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效果良好,达到法理与情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中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的现实背景下,当事人约定并实际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应受到社会的大力褒扬和鼓励,法律也应予以高度尊重和支持,但不因此排除赡养义务人承担的法定赡养义务。约定扶养义务应当作为法定赡养义务的有益补充,与法定赡养义务同荣共生。深圳继承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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