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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遗赠与继承的区别你知道多少?

时间:2022-04-25 18:35:20

  近日笔者办理了一起涉及继承、遗赠的案件,笔者发现许多人对继承与遗赠并不能区分,其实继承与遗赠差别很大,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不尽相同,下面笔者将结合案列为大家分析继承与遗赠的区别,以及相关注意点。

  案例

  王某与李某系同居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几十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王某一直持有李某的公证遗嘱,李某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王某一人继承,李某过世后王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现李某已过世多年,王某欲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但李某尚有子女在世,且其子女拒不配合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遂王某前来委托律师,要求起诉至法院取得房屋所有权。

  一、本案中王某到底是何身份?是继承人,还是受遗赠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上述案件中王某与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并非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故虽然王某自以为是李某的遗嘱继承人,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实际王某并非李某的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

  二、继承人与受遗赠人有何区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说,上述案件中如果王某是李某的继承人,则只要在房屋过户前未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房屋,就视为接受继承房屋;但现王某的身份实际是受遗赠人,故王某如果想要取得受赠房屋,必须在取得公证遗嘱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受赠房屋的表示,否则就视为放弃受赠房屋。

  三、本案李某已过世多年,王某持有公证遗嘱早已超过六十日,其能否取得受赠房屋?

  法律上对于接受遗赠的方式未做明确规定,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类似案例,发现大多数判决认为接受遗赠的方式不应仅限于起诉或者提交书面意见,可以存在其他形式,尤其是对于不动产的接受,大多数类似案例中,法院均认定独自占有、使用不动产的行为,也作为接受不动产遗赠的一种方式。本案李某过世后,王某就长期独自占有、使用受赠的房屋,故法院认定为王某已接受了李某的遗赠,依法可以取得受赠房屋所有权。

  结语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继承与遗赠有着天壤之别,继承人与受遗赠人行使同一行为,却因身份的不同,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上述案例中的王某若未长期居住在受赠房屋内,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放弃受赠房屋,故如发生继承事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免因法律知识的不完备而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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