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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继承律师: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时间:2022-04-25 18: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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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号:(2020)浙07民终2825号

案由:继承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1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某2、赵某3、郑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某

  赵某1曾向方某借款,后借款到期未还,方某向法院起诉,2015年,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赵某1及其妻子唐露共计向方某归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案件生效后,方某分别于2015年、2017年申请强制执行,但赵某1夫妇至今未能履行上述执行案件全部付款义务。

经明,赵某、龚某系赵某1的父母,先后于2010年8月7日、9月26日死亡。义乌市××街道××村××幢××号房产中有赵某、龚某的份额。2018年9月1日,赵某1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一份,对义乌市××街道××村××幢××号房屋中属于赵某、龚某的份额声明放弃继承。后上述房屋由赵某1的姐姐及本案第三人赵某2继承,现已登记于第三人赵某2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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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赵某1对方某所负之债,该债务系赵某1应负的法定义务。赵某1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的全部付款义务。赵某1放弃赵某、龚某遗产继承的权利行为致使其不能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损害了方某的利益,故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属无效。判决:确认赵某1放弃继承位于义乌市××街道××村××幢××号房屋中赵某、龚某份额的行为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结合一、二审当事人陈述及在卷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赵某1在其父母相继去世后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案涉义乌市××街道××村××幢××号房产,并出租收益,直至其与被上诉人方某签署案涉执行和解协议后腾空交付给被上诉人方某。据此,即使上诉人赵某1与其他同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对于案涉房产没有实际分割,也应认为上诉人赵某1已经以其占有使用和收益的行为明确表示其对父母遗产份额作出接受继承的明确表示。且,上诉人赵某1在对被上诉人方某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定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抛弃自己共有的房产份额,虽属于自己财产之处分,但该处分行为明显危及方某合法债权的实现,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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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规速递

1.《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 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深圳继承纠纷律师

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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