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尽扶养义务却要均分遗产?深圳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2-04-25 18:48:22
当父母年老体衰、患病期间需要子女在旁嘘寒问暖,在生活上予以照顾和精神上关怀的时候袖手旁观、漠不关心,在父母去世留下房屋之后又想均分遗产,法院该作何判决?
案件经过
何某、帅某共同育有原告何某一、何某二、被告何某三。1995年,因被告何某三在校期间与外地男生恋爱,遭父母坚决反对,被告何某三与父母吵架后离家出走,多年与家人无联系,直到2009年才回上饶。
帅某和何某病重期间至去世,均由原告何某一、何某二照顾及料理丧事,而被告何某三未回家看望过父母,也未给过赡养费。帅某和何某去世后,遗留有坐落在广丰区永丰街道的一幢房屋,该房屋于2020年因规划需要被政府征收并进行了补偿。何某一、何某二认为何某三在父母病重及去世期间未尽过扶养义务,不应当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故将何某三起诉至广丰法院,要求何某三不享有上述房屋补偿款。
法院判决
依照《继承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被继承人遗产。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何某、帅某之子女,属同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院认为,被告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未尽照顾和关怀义务,依法应该不分或少分。同时,如果支持被告与两原告均等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弘扬和谐、友善、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其他继承人也不公平。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予以少分,由被告继承10%的份额,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两原告应予以多分,由原告何某一、何某二共同继承90%的份额。
法官提醒
赡养父母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每一个人都会老去,善待父母就是善待我们的未来。父母育我小,我养父母老,子女应当对父母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对逐渐年迈的父母,我们应当从经济上予以帮助,从情感上予以关心,从时间和精力上予以陪护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