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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遗产律师:遗嘱和遗赠竟然会差距这么大

时间:2022-04-25 18:43:23

  说起来汗颜,我接下来要说的这个法律小知识,是白纸黑字规定在我国的《继承法》主文中的,可要不是前几天有个朋友咨询我,我都没有及时想起来。

  上周,有个朋友的爸爸的姐姐,收到一份来自上海市某区法院的传票。她急急忙忙通过朋友找到我,上来就直奔主题:Alicia,我是想了几天几夜都想不通,你说我爸爸为什么要立遗嘱把他生前所有的遗产都留给我大哥的儿子,也就是他的大孙子啊?而且都是瞒着我们这些兄弟姐妹的,要不是这次爸爸的老房子动迁,我们到现在都还不知道原来爸爸生前立有遗嘱的!

  我询问道:你爸爸几个子女,你爸爸是何时立的遗嘱?何时去世的?去世后你们对爸爸的遗产是如何处分的?

  她回答:我爸妈一共养育了6个子女,3个儿子3个女儿,妈妈很早就走了,爸爸是在2010年过世的,据我大侄子提供的遗嘱看,立遗嘱时间应该是2008年,爸爸2010年过世后,爸爸的房子就一直是我大哥和二哥一大家子人在居住。现在面临动拆迁了,动迁能分到上千万,所以我大哥的儿子也就是我大侄子就把遗嘱拿出来了。我们几兄弟姐妹,除了我大哥外,都说从来不知道爸爸立遗嘱的事情,都不认可这个遗嘱,于是我大侄子就把我们都起诉了!这个事情说起来就气,爸爸临走那几年都是我们几个姐妹轮流照顾的……

  这时,我脑中快速闪过《继承法》中对于遗嘱和继承、遗嘱和遗赠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这是什么意思?难道是说一个人生前可以立遗嘱,把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后想给谁就给谁?喜欢谁就给谁?

  说对了,就是这个意思啦!

  那看这条文似乎还区分是给法定继承人还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难道这有区别吗?不是想给谁就给谁吗?

  确实是想给谁就给谁,对立遗嘱的人是没有区别的,自由处分自己生后的财产,但是对于接受遗产的人是有区别的。

  那到底哪一类人属于法定继承人,哪一类人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原来如此,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这中间有任何一人在世,那么在世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就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都不是继承人。

  但如果一个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全部都不在世了,那么这个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是他/她的法定继承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不是继承人。

  原来一直都以为,隔代亲的爷孙之间这么近的血缘关系,孙子自然是爷爷的法定继承人,没想到竟然不是……,甚至连第二顺位都不是……哎,是我对自己的法律知识过于自信了……

  那到底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继承遗产时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具体区别如下(虽然只有几句话,但是几千万的遗产到底能不能拿到手就靠这个条文了!!):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这是什么意思?难道是说一个人生前立遗嘱处分自己死后的财产,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差别竟然这么大??对遗嘱继承人来说,默认(什么都不说代表)是接受继承的,除非明确表示放弃;而对受遗赠的人来说,默认(什么都不说)是放弃受遗赠的,除非明确表示接受!!

  竟然差别这么大!可是普通老百姓哪懂得了这么多!还要去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还有时间限制在两个月内,不在这个时间内明确表示就代表放弃?谁傻呀放弃这么一大笔财产,搁谁身上都不会放弃的,别说几千万就算是几百万几万我都不会傻傻的放弃的……

  先不说我法盲(法律知识严重匮乏)我不知道还要在两个月内作出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使我破天荒的知道了,可是这两个月怎么计算?从爷爷死的那一刻起算?还是爷爷生前把我叫到床头把遗嘱递给我的那一刻起?还是从什么时候起?我要怎么作出?口头?写信?开会?写通知函?向法院起诉?还有向谁作出?我爸爸?我妈妈?我姑姑?我叔叔?还是所有的人??

  这法律规定的也太难为人了……我们都应该懂点法律常识啊,否则分分钟错过几千万啊!

  本案中,孙子对爷爷立遗嘱留给其的遗产是否在2个月内作出过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成了本案的关键中的关键。

  回答上面的问题,需要看《继承法》对该问题相关的司法解释。可惜,就有关该第二十五条“在2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具体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细化规定,但是这样的诉讼纠纷却不在少数。

  先来看一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80号)

  该案例的案情和上面的小故事很相似,简单介绍如下,爷爷有两子两女,现均在世,爷爷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在其死后所有财产全留给其大孙子,爷爷死后好多年遇到爷爷名下老房子拆迁,大孙子于是拿出遗嘱,称该房子是爷爷留给其一人的,除爸爸外的其他叔叔姑姑均不认可,于是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原审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施甲不是周A的法定继承人,如果周A立遗嘱将其财产遗留给施甲的,属遗赠。周A在立遗嘱时已94周岁,在立遗嘱前已有不认人、不认路的症状,其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确实存疑。但即使周A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施甲没有在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应当视为其放弃遗赠。理由如下:

  1.  法律规定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两个月期间是除斥期间,目的是为了督促受遗赠人及时行使受遗赠的权利,以尽早明确继承关系和遗产分配秩序。

  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某项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期间届满,权利即消灭。设定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秩序的本质特征就是可预期性、确定性。虽然遗赠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作为遗嘱继承的补充,但法定继承仍是我国实践中遗产分配的主要和常态的方式。

  遗嘱继承虽然不是最主要的继承方式,但遗嘱继承人本身亦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是基于其享有法定继承权而取得继承权。因此,在发生继承后,一般人按照有关法定继承的规定对遗产的分配作出预期判断。相比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受遗赠人由于不是法定继承人,遗赠人通常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将遗产遗留给非法定继承人的受遗赠人,因此遗赠是遗产分配的一种特殊方式,通常不在一般人的预期范围之内。

  在因继承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因法定继承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是一般人所认知和接受的,是主要和常态的,因遗赠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是少数和例外的。本案中,除施丙外的施戊等三人也正是出于一般人所认知的法定继承关系和遗产分配方式而提出系争房屋由四兄妹均等分配。

  基于此,为了稳定一般人所认知的继承法律关系和遗产分配秩序,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两个月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逾期则视作放弃,以防继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2.  出于设立受遗赠期间的目的,除非有特殊情况,施甲应当向与其有利益冲突的施戊、施丁、施乙表示接受遗赠。法定继承人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利,而受遗赠人并非法定继承人,因此在遗赠的情况下,受遗赠人通过遗嘱取得法定继承人预期通过法定继承取得的遗产,受遗赠人与法定继承人最易发生利益冲突和纠纷。

  受遗赠人只有向有利益冲突的法定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才能起到明确继承法律关系和继承争议,继而稳定继承法律关系和遗产分配秩序的作用。周A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为施丙等四人,如果没有遗嘱,施丙、施戊、施丁、施乙有权且预期依法继承周A的遗产。

  但施甲系施丙的儿子,从两人的关系、立遗嘱的过程以及继承开始后的情况来看,施甲与施丙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如果施甲表示接受遗赠的,纠纷显然就将在施丙、施甲父子与施戊、施丁、施乙之间产生。基于此,施甲如果要表示接受遗赠,应当向施戊、施丁、施乙作出。

  3.  施甲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可以表示接受遗赠而未作出表示,依法应视为放弃了接受遗赠。施甲明知周A所立遗嘱的内容及周A死亡的事实,因此周A一经去世,施甲即应当知道受遗赠已经开始。然而施甲在周A去世后两个月内,包括在周A的法定继承人在系争房屋内讨论系争房屋的处理,且施戊、施乙、施丁与施丙已经为系争房屋的分配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都未向施戊、施丁、施乙表明周A立有遗嘱及要按遗嘱接受系争房屋,也未向遗嘱上指明的遗嘱执行人提出执行遗嘱,理应依法视作其放弃了接受遗赠的权利。

  综上,施甲没有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视为其已经放弃接受遗赠,故已没有必要再对周A的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予以鉴别,原审法院对施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对于本案涉讼的遗嘱,上诉人称其在被继承人生前即向被继承人表示接受遗嘱,然此时被继承人尚未去世,而遗嘱必须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本案被继承人去世后,上诉人并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施戊、施丁、施乙出示该份遗嘱并表示接受遗赠,而其所称对其父亲施丙表示过,然施丙系本案利害关系人,其只有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表示接受遗赠表示,才能起到明确法律关系的作用。故原审据此认定,施甲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意思表示,视为其放弃接受遗赠,无不当之处。鉴于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理由已作了充分阐述,故本院在此不再详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施甲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此可知,“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是多么的重要!而且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受遗赠人知道该遗嘱的内容后起算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2.最保险的是要向所有的法定继承人作出(千万别只向自己的利害关系人比如爸爸一个人说);3.最好能留下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告知了法定继承人,以防将来有口难辨。

  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是从宽处理,不需要那么严格,而且确实也有判决与上述判决认定有出处,但是,有这样的判决在,相信所有的人都不敢铤而走险,万事还是多留一点心眼儿的好啊!

  这篇文章幸亏让我看到了,否则真的可能分分钟错误几个亿啊,把这篇干货分享给我的好朋友也看看,免得吃了“法盲”的亏。深圳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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